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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施行35年,上海法院交出一份“全景白皮书”

浦江天平 2022-01-17

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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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上海法院专利案件总体情况

二、不断加强专利权利司法保护

三、不断加强专利裁判规则探索

四、不断深化专利审判机制改革

五、不断加强专利审判能力提升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施行,今年适逢专利法施行三十五周年。三十五年来,上海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开拓进取、勇立潮头,经历了一条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从敢于探索到追求卓越的发展道路;上海法院在专利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加强保护、激励创新的原则,精心审理各类专利案件,不断完善审判机制,积极探索裁判规则,努力破解疑难问题,稳步提高工作水平。1985年至2019年期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案件7,075件,审结6,490件;近十年来即2010年至2019年期间,上海法院一审共受理各类专利侵权案件4,413件,其中三类主要案件类型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025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1,091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2,263件。专利案件的审判,切实回应了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对于专利技术、创新创造的司法保护需求,为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上海法院专利案件总体情况


(一)

收案数量不断上升











1986年,上海法院受理首起专利案件后,在1989年前每年受理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不超过10件。上世纪九十年代,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专利保护需求快速增长。2000年,上海法院一审专利案件受理数量首次突破100件,此后十年间每年均保持在100至200件的收案水平,呈现出平稳均衡的态势。近十年,即2010年至2019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案件4,836件,年均增长幅度22.86%,每年受理的案件量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这表明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的专利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也体现出司法保护专利权、解决专利纠纷成为专利权人的主要选择。

▲图1:上海法院一审专利案件年收案情况


(二)

案件整体比重呈下降趋势











三十五年来,上海法院专利案件总数不断上升,但专利案件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在1995年以前,专利一审案件年收案数约占全部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数的40%,1995年达到了45.3%。自1995年起,该比例开始呈现下降态势。2002年以后,专利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比例下降至第二位,次于著作权案件;2008年该比例下降到第三位,位居著作权和商标权案件之后。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井喷式增长,以及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不断涌现,上海法院一审专利案件的收案比例逐年下降,到2018年仅占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比例的2.78%。2019年该比重虽有所反弹,但总体仍处于历史低位。

▲图2:1995年以来上海法院一审专利案件收案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比重情况


(三)

侵权案件始终占据绝对多数











专利民事案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等类型。1991年以前上海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均为专利侵权纠纷,1992年开始受理专利权属和专利合同纠纷案件,但侵权纠纷案件一直是专利案件的主要类型,1996年至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基本维持在同期专利纠纷案件的90%左右。这反映出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的工作重心多年来始终在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图3:2002年以来上海法院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收案占一审专利案件收案比重情况


(四)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占比较高











一审专利侵权案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始终居高不下,并长期保持在专利侵权案件的50%左右,以2015年至2019年为例,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1,497件,占同期一审专利侵权案件的52.47%,而从近十年来看,该比例为51.28%。其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及维权的门槛都相对较低。该类案件的特点表现为:1.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无须经过实质性审查,故较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状态并不稳定,存在被无效的可能;2.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审理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在侵权认定和责任判定上相对具有一定主观性并进而产生差异,这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前尤为明显;3.相当一部分作为产品销售商的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批量维权现象比较突出。


▲图4:近十年上海法院一审受理的不同专利侵权案件占比情况


(五)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近年来增势明显











发明专利一直是专利领域科技含量最高、创新程度最强的技术载体。2010年至2014年,上海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案件年均增长幅度仅有0.6%。2015年,上海正式启动科创中心建设,当年上海法院一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数量较上一年大幅增长52.1%,此后的年均增长幅度为25.9%。这充分表明随着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明技术类纠纷大幅增加,权利人保护技术创新的意识也日益增强。


图5:2014年以来上海法院一审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收案情况


(六)

当事人取证方式日趋多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主要依据,因此权利人取得实物证据成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关键前提。囿于技术的发展水平,传统取证方式相对较为单一,往往通过实地购买产品的方式进行。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交易量逐年递增。网络交易因具有地域可选择、获取信息便捷、隐蔽性较高、取证成本较低等特点,使得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证物、并公证保全该证物及购买的全过程,该种固定侵权证据的方式已经成为专利侵权诉讼取证的主要途径,这在上海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侵害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2010年上海世博会后,上海已经成为国内外各行业举办展会的重要选择地,专利权人经常在展会期间通过公证或诉讼保全固定被告实施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并据此向上海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据统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以来受理的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中,查封、扣押一方当事人在上海举办的展会上展示产品的情况占到总量的70%以上。


(七)

诉讼标的额不断增大,大标的额案件不断涌现











三十五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权利人及市场主体对于技术价值的认识和期待也不断提升,这在专利案件尤其是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标的额中体现明显。一方面,专利案件标的额总体持续增长,大标的额专利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专利案件最大标的额不断提高。如1996年,沈有法诉上海铁路局侵犯火车自动停车器发明专利权案中,权利人请求赔偿已达5,000万元。新世纪以来,专利诉讼标的额上亿元案件不断涌现。2002年,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0.99亿元。2012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典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年比利时索尔维公司诉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年张耀胜诉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诉讼标的额均超过1亿元。2015年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诉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及2018年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诉请标的额分别达到了2.31亿元和2.4亿余元。


▲图6:上海法院一审专利案件最大诉讼标的额情况


(八)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稳步增长,影响力持续扩大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专利案件数量稳步上升,近五年来更是呈现增长放大的趋势。如2015年至2019年上海法院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专利案件较2010年至2014年增长43.91%。再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该院自2015年1月履职以来,截至2019年底,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专利案件占同期各类专利案件的14.26%。这些都充分表明涉外专利案件在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据重要位置。同时,近十年来上海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专利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1.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广泛,且主要集中在科技创新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瑞士、比利时、瑞典、芬兰、奥地利、卢森堡、西班牙、加拿大、日本、韩国等;2.涉及的境外企业影响力较大,许多是所在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如美国苹果公司、美国惠普发展公司、德国碧然德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瑞士亨斯迈公司、瑞典沃尔沃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等;3.涉外案件以境外权利人向境内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专利诉讼为主要形式,不过随着近年来上海致力于打造亚太地区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工作的不断推进,部分案件已经出现了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均为国外企业,仅销售者是境内企业的情形,如美国意美森公司诉美国菲比特公司等侵害智能手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等。


▲图7:近十年上海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专利案件情况


(九)

涉及的技术领域越发广泛











2000年以前,上海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领域。新世纪二十年来,专利纠纷领域呈现明显扩大趋势,除机械外,还涉及通信、电子、集成电路、建材、家居、染料、电器、食品、药品、纺织、汽车等多个领域。2015年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还触及了基因技术、4G通讯、共享单车、计算机软件、手机芯片等多个新兴或细分技术领域。如加拿大DNA吉诺特克公司诉上海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侵害人类基因测试技术专利;德国西门子公司诉魅族、小米、金立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涉及4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胡涛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识别与解锁专利技术;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一起类型新颖的知名互联网企业间涉及网络平台输入法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诉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系列案件,涉及手机处理芯片技术的侵权判定;弗拉克托斯公司诉维沃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手机天线技术的专利侵权等。这些案件的出现和妥善审理反映出当前专利案件所涉技术领域趋向尖端,技术事实日益复杂,专利司法保护在各技术领域的重要性充分显现。


(十)

案件判决结案比例稳定且保持在合理区间











上海法院一审专利案件的判决率始终稳定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2002年至2019年,上海法院审结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中,判决所占比例为30.26%,且呈现较为平稳的态势。而同期上海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比例仅为11.79%。这充分表明,上海法院在坚持依法促进调解、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的同时,专利纠纷因其专业性较强、技术事实较为复杂,许多案件当事人更希望法院通过判决来明晰包括权利保护范围、侵权成立与否等相关技术事实和专业问题。


▲图8:2002年以来上海法院一审专利案件结案方式情况


(十一)

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相比,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最长。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该院判决的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06.1天,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96.7天,而同期该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60天。再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情况为例,2015年至2018年底,该院审结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37天,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亦最长。主要原因是:1.专利案件经常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相当一部分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会同步启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部分案件因此需要中止审理或等待相关诉讼结果;2.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所涉及的技术往往较为复杂,且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和复杂的趋势,许多案件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或专家咨询,导致技术事实查明周期相对较长;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较为普遍,另由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还涉及追加当事人或延期举证等程序性事项。




二、不断加强专利权利司法保护


(一)

精心审理各类专利案件,精品案例迭出











三十五年来,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以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态度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其中有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为中国的专利审判做出积极贡献。其中,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有:1993年第4期的陆正明诉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专利侵权上诉案;2008年第12期的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7期的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2011年第1期的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2019年第1期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该案于2016年亦入选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有:2019年的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有:2010年的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13年的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等诉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和专利纠纷系列案。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的还有2017年的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等。


此外,近十年来,上海法院每年精心评选并向社会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件,突显案例宣传和指导价值。除上述已经入选的部分案件外,还包括美国3M公司诉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碧然德(BRITA)有限公司诉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重机公司诉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案;梁军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纠纷案;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等前置过滤器专利侵权纠纷案;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等星巴克随行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段友芦、邹荷仙诉上海新光化工有限公司侵害粘胶剂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


(二)

持续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体现专利权利价值











近年来,尤其是2015年上海正式启动科创中心建设以来,上海法院专利审判始终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审理中充分考量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在不断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不断体现专利权利价值。201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对于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侵害专利权行为,要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意见》出台后,权利人维权效果进一步显现,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为例,2018年认定侵权的案件平均判赔金额达74万元,较2017年同类案件提高超过50%。


涉及的典型案例:2015年,在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不能提供许可使用费以资参考,同时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售价较高于同类产品售价、销售范围涉及多个知名网络平台、销售数量巨大、宣传力度较大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2017年,在段友芦、邹荷仙诉上海新光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通过仔细核对在案证据酌情确定侵权产品销售利润率,较为准确地计算出被告向案外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所获利益,据此将一审判决的50万元赔偿金额改判为140余万元。在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在另案判决认定其享有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的情况下,故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放弃专利权的申请,致使原告本应获得的专利权灭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的该种行为属于恶意放弃专利权,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在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一审综合案件事实酌情确定被告获利及合理费用550万,并据此明确判赔金额。2018年,在龙润机电公司诉古鳌电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司法审计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毛利占比大于收入占比,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贡献了较高毛利,因此根据较高营业利润计算结果判赔3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峰境磁选公司与磁鹰矿山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法院针对具体侵权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一审认定侵权人所获得的侵权利益包括实际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获得的利益,据此共计判赔120余万元。2019年,在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诉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权利人申请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查明侵权产品销售额,并结合相关案件事实,一审酌情确定判赔金额1,400万元。在贝比赞公司与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查明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选择的有利于权利保护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并根据原告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同类产品的合理利润率和专利贡献度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两案原告各300万元的诉请。


(三)

探索运用先行判决,提高复杂专利案件审理效率











针对专利案件尤其是涉及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案情事实复杂,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已经审理清楚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2019年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先行判决。该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该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三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原告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做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确定进一步审查认定该案大量赔偿证据的必要性,节约司法资源,故判决予以支持。该案是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次以先行判决的方式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也是有效缩短专利案件审理周期、充分保护专利权人权利实施、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并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二审中被予维持。


(四)

依法适用临时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0年8月,修订后的专利法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先后新增了诉前禁令的保护措施,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对此,上海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依法稳妥适用并及时加以总结。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诉前禁令的适用研讨会”,专题调研总结诉前禁令适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于2007年6月公布了《关于诉前禁令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诉前禁令的适用范围、申请诉前禁令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适用诉前禁令的条件以及诉前禁令的解除等方面对诉前禁令适用中的问题作了详尽规范,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对上海地区诉前禁令的执法标准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苏天友保健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责令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等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是上海首例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该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在销售的产品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法院经依法审查及时作出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02年5月,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以江苏省连云港豪森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工业研究所已完成侵犯其两项方法发明专利的准备工作,并准备全面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禁止两被申请人生产、销售或准备生产由申请人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法院经审查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该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外国公司申请诉前禁令的案件。此后的2007年,前述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申请诉前禁令不当而产生损失,起诉后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系上海首例因申请诉前禁令不当而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受诉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裁判。上述涉及临时措施的上海法院首例案件均涉及专利权纠纷,可见诉讼临时措施的依法适用对于专利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9年1月施行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即在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对“情况紧急”的相关定义,基于当事人的申请首次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并至展会现场送达,及时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

依法运用证据规则和机制,破解专利诉讼“举证难”问题











近年来,上海法院在专利审判过程中,针对举证确有困难的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多措并举,严格依法运用各类法律规则、原则和机制,助力司法有效保护。


1.充分发挥调查令、依职权调查等措施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针对专利侵权获利举证难,以及有的证据由第三方掌握不易获取等问题,上海法院充分发挥调查令、依职权调查取证等程序机制的作用,适当加大取证力度,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如在荷兰飞利浦公司起诉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中,经专利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向其出具调查令,向淘宝网获取被告销售记录并进行举证,查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规模、利润率等相关事实,确定了被告的侵权获利大于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最终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在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依职权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调取了被告相关的销售发票,并以此为基础判令被告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


2.准确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依法认定法律事实。如山特维克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在无法观察到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照片、录像,结合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明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方案,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3.依法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让拒不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在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经释明仍未向法院提供财务账簿以查明侵权范围和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4.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建设。在案件审理中探索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助义务,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说真话、讲真事,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如在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在审理中明确表示涉案域名不为被告所有,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明该域名确为被告所有并支付了相关公证费用。对此,法院认为在法院已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应如实陈述的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额外支出的公证保全费用。


(六)

积极稳妥开展调解工作,推动专利纠纷实质性化解











上海法院历来重视诉讼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工作,专利审判尤其注重调解、和解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在本世纪初,上海法院即明确了相关专利案件的调解原则,主动积极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如在涉及海关扣押物移交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只要涉案产品非伪劣商品、国家管制或者禁止流通的商品,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即可对侵权产品、模具设备等做出和解安排,包括将侵权产品、模具设备等交由原告处置,并可以在调解书中不作侵权认定。2009年,上海法院探索尝试附条件和解的新做法。在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健生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中,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如果原告享有的专利在有效期内被宣告无效,原告需要返还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项。该案以附条件和解的方式对及时处理专利纠纷案件进行了有益尝试,在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近年来,上海法院充分利用关联案件在当事人、侵权产品、专利权等方面的相关性,推行一揽子解决纠纷的调解方案,促进纠纷的一次性彻底解决;特别是充分利用关联案件的在先判决,发挥已决案件对后续案件的示范作用,推进后续案件的调解工作,确保双方当事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如美国惠普发展公司诉胤嘉贸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且案件争议的技术事实较为复杂,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积极工作下,原、被告达成一揽子协议,相关系列案件均顺利化解。




三、不断加强专利裁判规则探索


上海处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前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以专利纠纷为重要代表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也不断变化,出现许多新类型、疑难案件。同时,我国专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建设完善当中,许多案件在审理时往往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可循,需要通过法官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释法明理,探索并形成相关审判规则。回顾三十五年上海专利审判的历史,上海法院始终不懈依法裁判、专业审理,探索并形成了一批得到充分认可的审判规则,为我国专利审判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

准确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本着对专利法保护权利、激励创新的立法目的的理解,从专利制度“以公开换市场”的立法精神出发,强调权利要求的公示、划界作用,以此来保护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合理信赖、对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


1.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在上海法院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既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也是上海专利审判在实践中坚持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的典型案例。此外,在浙江浩淼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拯捷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是全面覆盖原则,同时技术变劣不构成侵权,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劣于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侵权判定所考虑的范围。


2.以发明目的限定权利要求。重视专利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如果说明书描述的发明目的没有被其他证据推翻,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属于专利技术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不应被纳入保护范围。在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根据原告发明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发明的背景技术是现有技术在单位建设用地上能建的建筑面积不多,高层建筑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虽然能建面积较多但又相对封闭,影响到人与自然的交流和人际交流。发明的有益效果即在于扩张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同时改善居住的交流性和舒适度,而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和效果的技术手段就是“将房屋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根据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解释,将房屋单元建设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即从空间支架表面延伸至其四周,是实现该发明目的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法国馆建筑物的建造方式有可能改善房屋交流性和舒适度,但并不能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面积建筑,因为其并没有在空间支架顶面向上延伸合理空间以外的四周空间表面布置房屋单元,因此与专利技术既不相同又不等同,不构成侵权。在宋建文诉明导(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新日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案件中,法院结合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来解释权利要求,没有将专利技术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不应被纳入保护范围。


3.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考虑到专利权保护范围应该清晰、确定,权利要求撰写中应该尽量用产品的结构或者方法的步骤来表征一项发明的直接特征,只有确实不能用结构特征、工艺过程等特征进行描述,或者用功能性特征描述比用结构特征、工艺过程等特征描述更清楚的情况下,才可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特征。上海法院在涉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探索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限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以促使专利申请人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特征。在梁锦水诉李昌众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功能性特征,应当被解释为仅仅覆盖了说明书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被诉侵权产品相关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所记载实施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曲胜波诉新世界(中国)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多线路公交电子站牌”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进一步认为,对于功能性特征如果没有记载具体实施方式,则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关于“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实现“到站预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不能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到站预报电子显示屏”的内容,进而也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故无论被控的技术方案如何,侵权指控均不能成立。


4.通过判决更正明显的撰写错误。考虑到权利要求撰写中确实存在笔误或其他撰写错误的情形,以及专利授权审查程序对申请人修改机会的限制,为保护创新和防止利用撰写错误恶意侵权,从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出发,在涉及权利要求撰写错误的案件中,如发现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即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如在北京西科盛世通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广州恒美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结合权利人PCT申请文献、专利说明书附图,认定权利要求中一处技术特征撰写属于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认识到,该处技术特征应该采用权利人在PCT申请文献中的表述而不存在其他的含义,在权利要求解释中应对此予以修改,法院据此更正了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按照正确的含义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

准确把握等同侵权适用条件,严格适用等同原则











由于等同侵权判断往往处于专利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地带,应当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取得平衡,划定和适用的法律界限应当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总体上对于等同侵权采用相对比较严格的认定标准。


1.严格把握等同技术特征认定中必须同时满足“三基本”和“显而易见”标准。坚持等同侵权判断中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为必要条件,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在上海金地金属制品厂诉上海亘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但显然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范畴,不应纳入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的等同技术范围之内。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如村田机械株式会社诉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三井金属爱科特(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诉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法院也严格依法未作出等同技术认定。


2.以禁止反悔规则限制等同侵权认定。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限制,在侵权诉讼中禁止权利人反悔,不将有关技术内容纳入保护范围。在重机株式会社诉上海力佳缝纫机有限公司侵害“缝纫机用针摆动图案变换装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故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中含有与相应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该案也不得再以前述相应技术特征等同为由,认定等同侵权成立。


(三)

准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实施公知技术人受到不当授权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上海法院始终重视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一方面,为避免被控侵权人迫于无奈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程序之繁和时间延滞,尽量保障现有技术抗辩能有效实现。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专利司法制度的构架,保证专利效力判断的统一性,将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判断限制于新颖性判断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判断。


1.明确现有技术抗辩应采用整体技术方案对比。在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上海正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防雷支柱绝缘子”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现有技术的抗辩是将单独的一项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相比较,而不是将现有技术方案中一项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的一项技术特征相比,由此否定了被告关于比对的相应意见。


2.明确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对比技术应限于一项现有技术或者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简单结合。在杭州赛诺菲安万特民生制药有限公司诉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一种药学上稳定的奥沙利铂制剂”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4作为该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4是在引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即时使用并装在一个气密的容器中”的技术特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但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认为其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结合。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已被终审裁判宣告无效,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实施,并可以自由地将该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简单结合后予以实施。被告系使用权利要求2的现有技术方案制造注射液,并采用无色玻璃安瓿作为注射液的容器,而采用无色玻璃安瓿作为注射液的容器属于药剂学教材公开的注射液使用和放置的公知常识。因此,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当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否则不符合专利保护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

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标准,依法加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1.将外观设计专利记载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确定保护范围。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在简要说明与专利图片或照片不一致时,以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和照片为准。在简要说明与专利图片、照片不冲突时,将简要说明作为帮助判断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依据。在佛山市顺德区新生源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美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尽管简要说明中记载了鼓风机外壳采用透明材料,但是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中却看不出透明外壳下的内部结构,法院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明确的保护范围就是图片所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而不能将本领域通常所知的一种或几种鼓风机的内部结构视为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一部分,在相同、近似比较时自然不能将由该通常所知的一种或几种内部结构所产生的视觉效果考虑在内,应仅根据鼓风机外部特征进行比对。


2.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标准的把握。在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涉案产品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笔类产品,其外观设计侵权判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该案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进行了探索,既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似性,也考虑其差异性,就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并明确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3.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作为侵权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对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通常会将专利复审委就该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作为重要参考,借鉴其中关于专利的区别设计、设计要点、设计空间以及相似性比较等内容。


(五)

准确认定职务发明报酬计算,有效保障发明人权益











通过审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纠纷,明确职务发明人报酬计算的重要依据。在上海法院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等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中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当然免除专利权人的报酬支付义务,职务发明设计人可主张专利权有效期内的报酬。同时,作为零部件的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率可作为确定所应用的专利对应收益的计算依据。在梁军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纠纷案中,明确了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数额已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认定时,有具体数额从具体数额,若仅为幅度,则可依据该幅度并结合具体专利的实施情况、创造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不应直接适用专利法规定的最低奖励标准。




四、不断深化专利审判机制改革


(一)

完善审判机构建设,落实专利审判组织保障











1994年2月,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始迈入专业化发展轨道。1995年7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成立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由此,相关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专利一审民事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专利二审民事案件和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2014年12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战略部署,同时配合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明确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专利等技术类第一审民事案件,实现了专利审判体制的新突破。截至2019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五年间共受理各类一审专利纠纷案件3,166件,审结2,574件,结案标的逾亿元,为专业化、规范化的专利司法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


(二)

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为专利技术事实查明提供专业支撑











专利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官囿于专业背景限制,案件中所涉及的技术事实调查往往需要借助外部专业力量予以解决。1996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聘请了8位相关科技领域公认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从而开启了上海法院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构建的新路。此后在1999年1月、2002年9月、2005年8月,上海法院又先后聘请了三届知识产权咨询专家,通过向法院对案件事实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陪审等形式,帮助法院查明技术事实。2000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已故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认为,上海法院聘请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咨询专家,这一做法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因此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推广上海法院聘请咨询专家的做法。200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聘请国内在电子、通信、机械、化工等领域的62位知名专家担任技术咨询专家,以便在审理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帮助法官就技术事实予以查明。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布《关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使用办法的解答》,对于需要向技术专家咨询的情形、法院确定及委托技术咨询专家的程序、技术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015年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立技术调查室,并先后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咨询办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技术事实司法鉴定的操作指引》《技术审查意见适度公开规则》(试行)等技术事实查明规则,形成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成为常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任了13名技术调查官,其中常驻交流技术调查官2名,兼职1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9名,都是来自国家机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涵盖了材料、化工、电子、通信、网络、光电、医药和通讯等专业技术领域。以2017年、2018年为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咨询193件次,13件案件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庭。在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和专家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技术调查官侧重于庭前准备阶段对技术争议事实的梳理与明确,专家陪审员则侧重于庭审阶段对案件技术争议事实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技术争议事实得以准确查明,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撤诉结案,同时该案还促成了其他三起关联案件的顺利审结,“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的灵活运用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上海法院进一步推动高院知产技术专家库和知产法院技术咨询专家库“两库合并”,建立全市法院技术类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共享机制,服务全市法院技术类知产案件审判。对此,《人民日报》刊登了专题报道《法院来了技术调查官》,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

规范特有诉讼程序设置,引导专利权人充分表达诉求











专利案件往往涉及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和技术特征或设计特征的比对,因此其诉讼程序较其他民事案件而言具有特殊性。上海法院专利审判在相应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上较早开展探索实践,取得积极成效。


1.规范预备庭审理模式,通过召开预备庭(庭前会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要素,对此,上海法院较早借鉴美国司法制度,通过召开预备庭的方式要求双方就权利要求如何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进行控辩。通过这一程序,一方面先行固定原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比对;另一方面,部分案件经过该程序,当事人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已明确,有助于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2.规范技术鉴定程序。专利侵权案件中,较多发明专利和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涉及技术鉴定问题。为提高审判质效,上海法院较早对鉴定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规范。2008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包括专利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司法鉴定规范化程序,包括召集双方当事人确定鉴定范围;通常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函并提供鉴材;以及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前,合议庭预先阅读并提出修改意见等。


3.规范现场勘验程序。在专利案件中,对于大型被控侵权产品往往需要进行现场勘验。上海法院较早对此进行了规范,包括现场封存,以解决证物及现场被破坏的问题;使用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手段对勘验场景进行录制,以便后续技术比对分析工作等要求。


4.积极探索裁判文书式样改革。在全国法院中,上海法院较早开展在判决书后附录外观设计等图样,以增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书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四)

出台审判规范性业务文件,强化专利案件审理指导











上海法院专利审判坚持边审判、边探索、边调研、边总结的工作思路,贯彻审判指导规范化的工作原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专利审判的规范性业务文件,为专利案件规范审理提供支撑。2007年,出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认定的若干意见》,对于可用于抗辩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及判定规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具体比较等问题提出意见。2008年至2011年,分阶段陆续发布四期《专利权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解答》,较为全面地梳理了上海专利审判多年来遇到的问题,并严格依照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专利审判实践和总结调研,相对较早地进行了系统性解答,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如何构成、开放式及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含功能或者效果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如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等问题。2010年,发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衡量专利权权利价值的因素做出梳理,并对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相应意见。2011年,发布《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针对当时审判实践中积累的一些难点问题,通过总结一段时间专利案件审判经验提出,涵盖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限定作用等23个结论性观点,为当时及之后的上海专利审判工作提供指引。2013年,发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针对专利法最新修订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的制度作的相关修改,并因此成为法院专利案件审理中新难点的情况,经过梳理总结和专项调研,对该类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2018年,配套《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出台了《关于以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解答》,在此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充分调研,对于侵犯不同类型专利权案件的赔偿额作出了具体指引,为认定法定赔偿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审理指南。此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规范自身类案审理,在2016年制定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审理指引》及《关于依法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意见》,并在2019年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立项开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将于2020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发布,有效提升专利审判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五、不断加强专利审判能力提升


(一)

积极开展学术调研











多年来,上海法院始终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梳理疑难问题,并通过撰写学术课题、开展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自身专利审判和调研能力。1.撰写学术课题。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修改专利法系列调研课题《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研究的调研课题《专利侵权民事救济》,以及《技术标准与专利权保护的关系》《软件相关专利法律规则研究》等重点课题。2.召开学术研讨。如“技术变劣与专利侵权判定专题研讨会”,研讨技术变劣、多余指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问题;“职务发明人奖励与报酬法律问题”研讨会,研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与报酬规定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专利等同侵权的司法认定研讨会”,就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等同原则适用中的例外以及医药专利领域等同侵权的动向等主题进行研讨;“计算机软件专利司法保护研讨会”,就如何认定功能性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标准、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类案件的侵权判定规则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

不断加深专业协作与交流











2010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建立了交流合作机制,双方互派人员开展工作交流,加强沟通与协调。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定期派出审查员到上海法院进行交流指导,提供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意见,就案件中所涉及的疑难问题开展研讨;上海法院定期指派法官赴专利复审委员会学习取经,并定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中止诉讼案件进行沟通。此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还专门派员来上海法院授课,就相关专利审查内容进行培训。201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进一步开展合作,共同调研课题《无效程序中止的法律问题研究》并通过验收,对专利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探索。


(三)

努力强化专利法官培养











对于专利审判队伍,上海法院一直注重吸收政治素质好、法律功底深、综合能力强、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法官纳入其中。针对专利审判中新、难问题较多的情况,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选派优秀专利法官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工作,同时邀请最高法院法官对相关审判工作予以具体指导;注重拓宽培训交流渠道,邀请来自专利复审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等业界、学界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授课;积极推荐法官参加境内外的学习、交流,进一步提升理论水平、开阔视野。同时,鼓励法官审理并总结精品案件,开展学术研究,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发表专业论文,出版个人专著。目前,上海法院已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历高、视野广、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利审判法官队伍,基本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部分拥有博士学历、理工科学位或海外留学背景,并曾涌现出国家知识产权库专家、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全国优秀法官等多位知名、资深法官。


回顾过去,上海法院的专利审判发挥了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创新了审判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取得了较为辉煌的成就;但面对未来,全球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在持续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也在不断加快转型升级,在专利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以及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提档升级、技术创新司法保护需求持续扩大的大背景下,上海法院专利审判所肩负的责任势必更为持重,所面临的任务也势必更加艰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上海法院将继续坚持平等保护、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专利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更好回应日益增强的技术保护需求,不断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和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保驾护航。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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